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的,旨在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目的 :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和管理行为。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
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公开信息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办理条件和程序在办公场所公开。
管理原则 :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品种选育和生产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条件
基本设施 :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检验仪器 :根据种子种类要求相应的检验设备。
注册资本 :
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不少于3000万元。
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不少于500万元。
许可证核发
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管工作。
该办法自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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